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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的主要纠纷类型及应对建议—朱美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5   浏览次数:541

一、本人代理的一件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案件介绍

2009年3月,椒江某村委会将村民联建房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794万元,实行固定总价一次包干,但有设计变更或招标人原因引起的造价增减可进行调整。合同补充条款第6条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预算书,有漏(重)项、工程量有误或套用定额及其他计算错误等,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的,工程结算时均不予调整。2011年11月4日,工程施工完毕并办理了交接手续。由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发现,该工程实际施工建筑面积明显大于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29107平方米,为此,建筑公司在2012年1月私下委托建行台州分行进行造价咨询,得出结论是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为31576.99平方米,比合同附件中载明的面积超出2469.3平方米。2013年11月,建筑公司以村委会为被告,以村委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建筑公司为由,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村委会按实支付工程款,另行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工程款247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等。

本人作为村委会的代理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被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工程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造价增减允许调整工程款之外,其它情况工程款均不作调整。由于涉案工程在施工未进行设计变更和存在其它应当变更工程款的情况,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2794万元履行。原告要求村委会另行支付合同外工程款247万元不能成立。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是:如果实际施工建筑面积超过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建筑面积,即在存在工程量误差的情况下,风险如何分摊,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发包方给予补偿?

椒江法院在原告方的书面申请后,依职权委托中介机构对实际工程建筑面积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超出1841.02平方米。作为村委会代理人,我们对法院委托鉴定的做法提出了异议,认为:即使存在面积误差,在双方约定以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由承办方自行承担风险,而不应当启动鉴定程序。

鉴定报告结论虽然是实际施工面积比合同中载明的工程量超出1841.02平方米,但我们提出,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无论是有关的专家观点,还是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都是比较明确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一、建筑房地产法律专家朱树英在给北京高院的法官讲课时讲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固定价格的规定:认为规定很简单,就是固定价格不鉴定。具体理解为:固定价格合同,在固定的范围以内,不调整;不在固定范围以内的,是可以调整的。二、各级法院对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应启动鉴定程序基本上都是持否定意见,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浙江省、江苏省高院,杭州市、绍兴市等地中级法院也都通过疑难问题简答的方式作了类似的规定。

在充分听取了我们提出的意见后,原告律师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最终撤回起诉。

二、固定总价合同主要纠纷类型及应对方案。

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固定总价合同容易引发的典型纠纷类型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少等特点,总体来说对发包方较有利也比较受发包方青睐。那么作为承包方,在不能改变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风险呢?我个人认为这要从固定总价合同容易引发的纠纷类型着手。

省高院政策研究室的副主任程建乐在一次研讨会发言时对此有个总结,认为固定总价下的争议主要类型有:1、出现漏项,如设计图与施工规范不一致;2、数额差异,量对不上;3、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内容。同时对这三类纠纷如何处理有一个简单的说明。即:

漏项:漏项的审查与补偿问题;

数额差异:标单超过实际做的或反之,实际上涉及到风险问题。固定价风险范围以内不调整及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如工程变更等引起的调整。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内容:原则上,未经委任擅自施工是不可以的,除非事后追认。但是,如果根据一般规范属于必须施工的内容,通知发包人后其也没有提出异议,我认为这个施工内容是可以计算价款的.

最后:本人认为作为建筑承包方,为避免上述争议,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中一定要非常明确施工的具体范围,投标时尽可能要求发包方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其次,如果业主不是采用施工图报价,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且声明不对工程量清单负责时,承包商应将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有遗漏,应要求业主明确是否可以在报价时增加上去。切忌抛开图纸只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2、合同中要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对于工程实际施工中极有可能遇上的设计变更,也要约定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

3、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前,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要求发包方提供施工图,并有详细的图纸说明和施工要求,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减少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同时要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

4、最后,承包方要做到签证和维权要及时。我刚才讲到的案例就是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实际施工建筑面积大大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面积后,当时没有书面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只是口头与业主方说了一下,在工程交付后,单方委托建行对施工面积鉴定,得出结论是实际施工面积超过合同载明的面积,但是过了近两年才提出诉讼。我个人认为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否则,即使超面积的房屋属于其应承担风险范围之外,也会因没有及时提出而丧失胜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