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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涉诉非举债夫妻一方救济途径--叶洋希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次数: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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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巨额举债,因无力偿还而外逃避债,债权人无奈向法院起诉,夫妻另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其共同承担债务,此时非举债夫妻一方除了感叹遇人不淑,自救无门,真是有苦难言。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对非举债夫妻一方的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明确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已经终审的案件于再审阶段的救济,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律师分析

例如作为金融机构高管的浙江籍男子,背着妻子以个人名义向小额借贷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其与情人共同生活,该男子避债失踪,妻子被原告小额借贷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在2018年1月18日前作出判决,支持原告主张,判决该笔30万元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妻子和该男子共同承担。妻子不服判决可以在上诉期内进行上诉,若二审在2018年1月18日后还在审理,应适用《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由债权人承担该笔大额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无法证明,则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不受法院支持。同样的情况,若该案件已经终审,则由法院在甄别时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依法于再审阶段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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