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的一些相似之处,经常会有人将其混淆。那么它们之间到底有何区别呢?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必须是自然人。
目前,法律对于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明确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务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劳务法律关系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劳动法律关系有行政隶属性,劳务法律关系没有行政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
劳务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被雇佣者只需要根据约定提供劳务,雇佣者也只需要根据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四、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福利待遇不同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在劳务法律关系中,被雇佣者的待遇以劳务双方约定为主,而在实践中劳务双方很少就被雇佣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作出相关约定,被雇佣者也就无法获得上述待遇。
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救济程序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即必须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务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无须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