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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寻衅滋事罪--项海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次数: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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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很多人对于寻衅滋事的第一感觉还停留在影视作品和报纸新闻上,类似于叼着烟、纹着身、拿着刀,横行街道巷尾,看谁不爽上去就揍。那么法律上对于寻衅滋事怎么认定呢?具备什么法律条件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呢?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放任或者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犯不构成本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损害人民人身安全和威胁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

四、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形。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此处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要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具备以上四个方面,是具体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要素,相反否定其一,也是推翻寻衅滋事定性的辩护突破抓手。相信经过初步交流,大家应该对寻衅滋事的法律认定有了初步的认识,有关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法律知识,下次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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