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二、遗嘱生效要件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三、如何认定多份公证遗嘱的效力?
虽然在五种类型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但公证遗嘱却不是不可变更的。在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公证遗嘱,且多份公证遗嘱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四、哪些人不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涉及到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见证,根据《继承法》规定,并非任何人均可成为遗嘱的见证人,按照规定,下列人员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继承人或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代书遗嘱或见证遗嘱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因此,建议找专业律师作为见证人为好,其除与各方无利害关系外,同时还可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对遗嘱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若考虑到费用问题,也可建议在亲属以外的街道、村委会工作人员等人中选取。
五、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立遗嘱人不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需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按手印代替。
律师提示:若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另外,需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例材料或诊断证明。
(二)近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不具备上述第四条“哪些人不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中已经列明的情形。
律师提示:订立代书遗嘱时,根据规定,建议选取上述第四条“哪些人不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中建议的人员,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这些人员相对比较中立,切记不要选择朋友、亲属、邻居等与各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见证人未参与立遗嘱全过程,代书遗嘱无效
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一方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的,通常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未参与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过程的,则难以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律师提示:选择见证人时,一定要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实践当中,经常有很多老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由于年龄较大,有一些人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有一部分人员已经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要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
看似简单的一份遗嘱,通过剖析还是有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本文仅阐述了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遗嘱问题,订立遗嘱尚有许多细节值得我们注意,只有订立有效的遗嘱,才能实现遗嘱人的心愿,才能促进家庭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