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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再只是“家务事”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次数:1084

【前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家庭对每个人来说本应是幸福的港湾,而根据相关部门抽样调查,我国有近30%的家庭存在家暴现象,受害者大多是女性、儿童、老人。近期,笔者根据办案实践及12348法律咨询热线反映的情况分析,家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具有一定隐蔽性,受害者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思想,不懂得如何有效的自我保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又无法提出能被认可的证据,导致维权难。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空白,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使“家暴”不再只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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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9年2月,张某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其丈夫孙某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恐吓张某及家人。3月1日,孙某到张某住处骚扰、砸门,吵闹两个多小时,直至民警到达后才将其劝离。张某认为自己及家人的精神和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微信记录和派出所接警单等证据。法官及时审查后认为张某处于家庭暴力危险中,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孙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孙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其近亲属。”派出所、居委会和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及时有效制止了孙某的家暴行为。20191106114376317631.jpg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处的“家庭成员”是个广义概念,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继)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配偶的兄弟姐妹、共同居住的男女朋友等。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是身体暴力,比如人们常说的打老婆,以及不少父母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观念,经常打骂孩子;还有就是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人格贬损等,还有恐吓、威胁、跟踪、骚扰受害人及亲属;另外一种不作为的家庭暴力,加害人并没有殴打等攻击行为,而是采取不作为方式,比如对于幼儿、老人、患病或者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抚养或赡养。此外,家庭暴力还有性暴力等其他多种类型,法律只能概括一些主要的形式,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会触犯《刑法》,例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0191106114424952495.jpg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

    现实中,即便受害方陈述存在严重家暴,也可能会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难以被认定,或者即便被认定为家暴,因无法证明达到严重程度,判决不准予离婚。某基层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有出警记录,有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证明,也有妇联出具的因家暴而受伤的证明,法院在此基础上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从法理上来说,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其认定与一般的侵权行为认定存在一定差别。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1.具有伤害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等方面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2.达到一定程度。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是家庭暴力呢?从实践来看,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以上,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3.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家庭暴力要求施暴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双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家暴。

    三、受害方如何及时有效的自我保护

    1.遭遇家暴时,受害人要敢于让邻居、(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知道,这不仅可以有效阻止暴力升级,还能获得重要证据。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笔者建议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就诊,并保留诊疗记录,同时应当及时申请伤情鉴定,并保留相关资料。即便伤情并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但是“持续性、经常性”也是构成家庭暴力的重要条件,只要存在行为就需要用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固定,而医院的病历配合照片就是最好的证明。20191106114580208020.jpg

    2.报警,请求警方出具告诫书。有的当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给亲属、居(村)委会、律师打电话,其实最重要的是第一时间报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出警记录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非常重要,亲属、律师的陈述最多算是证人证言,证明力相较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较为薄弱,而出警记录、告诫书则具有较高证明力,特别是警方出具的告诫书,通过送交、通知和监督等程序而起到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作用。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暴力行为危及到人身安全,可由受害者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里要注意,离婚判决之后、恋爱同居期间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单独申请,不依附于诉讼。若受害者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由本人申请的,可由受害者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法院一般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等组织。20191106114593359335.jpg

    4.向妇联等相关组织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5.申请临时庇护。《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家暴受害者可向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申请临时庇护,临时庇护场所可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者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为符合条件的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医疗救助、心理康复、就业援助等服务。

    6.申请法律援助。《反家庭暴力法》第19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这里并不是指所有家暴受害者都可以接受法律援助,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20191106114656935693.jpg

    【结语】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它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对于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有制止和予以治安处罚的义务,但即便如此,公权力也无法介入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了是否想要离婚、感情是否因家暴破裂无和好可能、是否能够调解不离婚等,只有靠身处其中的家庭成员通过自身的保护、求助公权力的保护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才能达到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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