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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农村户籍的, 如何能够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获得赔偿?—项海静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次数: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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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2017年7月7日05时32分许,戴某驾驶浙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刘某驾驶的X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戴某在事故中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戴某的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起诉时原告提供《证明》一份,以证明死者戴某系失土农民;并提供《天台社保人员基本信息》及销货清单、买卖合同等以证明死者主要生活来源于非农业收入,要求赔偿项目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主要代理意见:

 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我们主要针对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是否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提出代理意见,具体为:1、原告提供的失土证明内容空泛,且没有其他的征用文件、征地合同、被征土地发放款项证明、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情况等予以辅助证明,无法证明戴某实际土地被征情况;2、戴某的社保信息显示,2006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戴某是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5年4月起呈失业状态,故不能以此作为非农业收入判断标准;3、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内容相互矛盾,缺乏真实性,应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的户口登记信息为农业家庭户,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戴某生前以非农业收入为其主要经济来源,故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项目。并据此标准判决刘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5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赔付172548.26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在交通事故计赔时,不能简单以户口本上所载的户口性质来判断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有下列情形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1、受害人的户籍在农村,但其所在集体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2、受害人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已购买养老保险的;

    3、受害人系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或户内同住家庭成员的;

    4、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且从业时间满一年的。

    综上,在受害人系农村户口的情况下,若要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应当综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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