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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可以要回吗?--朱群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8   浏览次数: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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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模拟:  

 吴某与林某于2014年10月3日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5日按照当地习俗订婚,吴某给付林某见面礼、礼金、金银首饰等彩礼共计68888元,次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3月7日,吴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吴某与徐某相恋,并于2015年8月提出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要求林某退还彩礼。林某认可未与吴某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以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和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男方悔婚女方不予返还彩礼”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吴某遂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律师分析: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吴某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次日就离家外出生活,可以说双方在婚后一直未过夫妻生活,构成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情形,加之被告林某所称的农村风俗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最终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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