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12年何某进入某水产经营部(以下称水产经营部)从事搬运、理货及卖海鲜等工作。2015年9月16日,何某理货时,不慎摔伤被送至台州市立医院就诊。台州市立医院诊断为:“1.右侧颞叶钩回疝;2.右颞叶脑挫伤伴脑内血肿形成;3.右颞枕硬件膜外血肿等17项”。后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何某的伤势构成二级伤残。2016年7月22日,经何某配偶娄某申请,何某被某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故发生后,何某一方认为何某接受水产经营部的工作安排,为其搬货、理货及卖海鲜工作,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该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水产经营部则认为其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事故不属于工伤,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于是,娄某作为何某法定代理人以何某名义于2016年11月8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庭审中,双方又因娄某能否代替何某申请劳动仲裁发生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娄某能否代替何某申请劳动仲裁?
二、何某与某水产经营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一、娄某能否代替何某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本案中何某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何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何某的配偶娄某是何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也是其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因此,娄某有权代替何某申请劳动仲裁。
二、何某与某水产经营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一)两者主要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
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等用人单位。
2.有无人身隶属性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人身隶属性。
3.待遇以及劳动(务)报酬支付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在劳务关系中,受雇人员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务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即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但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整。
4.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劳务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二)本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主体角度分析,水产经营部系从事冷冻水产品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
2.人身隶属性分析,虽然何某和水产经营部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何某在水产经营部卖水产及理货的工作均在水产经营部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并且何某是接受水产经营部的工作安排,服从其管理,与水产经营部之间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
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分析,何某自入职水产经营部以来,水产经营部一直根据何某完成公司指派任务情况固定发放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报酬发放的特征。
4.从何某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情况分析,何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从事水产经营部指派的搬运、理货及卖海鲜等工作,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因此,本案何某与水产经营部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水产经营部陈述的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