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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后,可以反悔吗?--郑瑶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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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模拟】

    高某是一位73岁的孤寡老人,其父母双亡,也并未娶妻生子,现因病不幸于2017年3月7日去世,死后留下了些许遗产。高某还有2个弟弟1个妹妹:高某德、高某义、高某云,这三人在料理完高某后事后对高某的遗产进行了分割,但期间由于对分割比例存在争议发生争吵,老三高某义说道:“这遗产我不要了,以后有事也都别找我”,之后便扬长而去,此情景也被高某云以视频方式记录下来。现在高某的房子拆迁有一笔高达一百多万的拆迁赔偿款,高某义要求分割,认为自己当时说的只是气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高某德和高某云并不同意,因此高某义将哥哥高某德和妹妹高某云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高某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高某去世后,由于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放弃继承高某的遗产,并且遗产已实际分割完毕,应视为原告已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作出该意思表示时受到了欺诈、胁迫,亦不存在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形,系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为愤怒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导致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理由,因此话可不能乱说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所以如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遗产处理前反悔,首先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若其他继承人一致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则可以按原份额各自继承。若不能协商一致则需经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但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则是不能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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