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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给继子买的房,生父有权继承吗?--项兆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次数:809

导语】

    生母与继父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房屋一套,登记在其子名下,另生母与继父为共同共有人。事后,儿子自杀身亡,生父要求分割该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如何审理?请看如下案例:(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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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姚某系谢某的前夫,双方于1981年3月结婚,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姚子。1997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姚子由谢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2002年3月,谢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姚子从1997年开始患抑郁症, 2006年3月自杀身亡。

    2004年6月份,谢某与陈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首付165000元购得玉环市某处房屋一套,登记在姚子名下,谢某与陈某为共同共有人。购房时,姚子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160000元,还贷方式为每月返还1739.9元,支付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本息共计人民币208788元。

    2014年7月,谢某与陈某按揭贷款清偿完毕后,需要将房屋过户到双方名下,但姚某不予协助。谢某与陈某认为玉环市某处房屋系两人所有。姚子虽已成年,但因久病不愈,尚不能独立生活,陈某作为姚子的继父,多年来在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供给,理应视为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享有继承权;认为姚某对姚子生前没有尽到抚养、监护、照看义务,也未在经济上承担过一分一毫,死后由谢某与陈某独自安葬,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为此,谢某与陈某将姚某起诉至玉环市人民法院:1.要求确认由其二人共同继承姚子的遗产(房屋1/3的份额);2.要求确认姚某对姚子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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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一、被告姚某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二、原告陈某和姚子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一审庭审时,双方协商同意,本案诉争房产价值650000元,但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质证阶段,原告出示了离婚调解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产证、病例、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被告姚某及其代理人表示:

    1. 法庭归纳的姚某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焦点,代理人有不同意见,认为焦点应是姚某是否为姚子的亲生父亲。理由如下:姚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关键在于姚某是否为姚子的亲生父亲。庭审查明姚某是姚子的亲生父亲,根据《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被告姚某是姚子的生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姚某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2.离婚调解书约定由原告谢某抚养姚子至独立生活时止,并没有确认由其支付抚养费。姚某常给姚子零花钱,姚子也常到姚某家吃饭,姚某履行了抚养义务。

    3. 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姚子在两次住院期间患病,不能证明出院之后持续患病。谢某、陈某结婚时,姚子已成年,并已有工作,有自己的收入,无需陈某在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供给。虽然姚子与陈某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但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原告谢某、陈某则认为:

    1. 姚子出生后就随母亲在外祖父家生活,没有同被告生活过。离婚后被告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在姚子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去医院进行探望。

    2. 姚子在1998至1999年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是由两原告支付,出院后病情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好转,曾两次自杀未成,但还是于2006年第三次自杀身亡。期间为了使姚子更好地融入社会,两原告让姚子在一家电维修店做学徒,但没有实际收入。姚子同两原告共同生活期间,都是由两原告负责姚子的生活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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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虽然还是以姚某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为第一个争议焦点,但在判决中基本采纳了代理人观点,从而作出了姚某具有继承姚子遗产的权利。对于陈某和姚子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法院以姚子所患为精神疾病,虽参加工作但没有实际收入为由,对原告陈某主张同姚某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抚养关系予以认定,从而确认陈某也具有继承姚子遗产的权利。

判决摘要】

     法院认定,本案讼争的商品房登记在姚子名下且与谢某、陈某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则,三人没有约定份额情况下,推定各享有1/3份额。姚某作为姚子的生父,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继承权,谢某、陈某要求确认姚某对姚子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某在姚子患病期间同姚子一同生活,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应当具有继承姚子遗产的权利。但姚子死亡时间为2006年3月,此时尚欠银行贷款本息173990元未支付完毕,从姚子的遗产中扣除,换成百分比。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确认原告谢某、陈某占房屋价值的92%,被告姚某占房屋价值的8%。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