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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有借条就够了吗?--钟越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次数: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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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无论是亲戚朋友之间还是企业之间,互借资金应急是十分常见的事情。但是多年来养成的习惯,使得很多人在借钱时没有保留相应证据的意识,往往让对方出具借条就认为万事大吉了,然而在当下,光凭借条就想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显得略有不足。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概况】

    2014年12月,被告王某甲因经营亏损向原告王某乙借款70万元,双方是兄弟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向王某乙借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下附被告一家三人的亲笔签名。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无归还意向,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方提出,70万借款是现金交付并提供了三份银行取款凭证以证明资金来源;被告方提出并未收到原告王某乙的70万借款,认为借款合同未生效,并提出原告提供的三份银行取款凭证是之前的借款,而那几笔借款有证据证明已经还清,原告提供的三份银行取款凭证与本案无关。

    此案经法庭调查后,双方达成和解。

【以案说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仅有一张借条,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只有借据为证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往往考虑标的额的大小,对于小额的民间借贷,借据往往可以作为借款合同和收款凭证;而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来讲,借据往往只是作为借款合同,而不能证明借款已经交付。但是对于小额大额的区分,法院方面也并没有明确标准,通常需要审查双方的交易习惯、贷方资金来源、双方关系亲疏、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存在。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乙提供的借条记载金额为70万元,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但被告称并没有收到该笔借款。法官综合考虑当地交易习惯和双方的经济条件,认为仅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原告又当庭提交了三份银行取款凭证以证明70万元现金的资金来源,而在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三份放款凭证与本案无关时,证明责任又回到了原告一方。后本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说是民事纠纷中最为普遍、最为频发的纠纷类型,说句玩笑话:你可能没离过婚、没接触过交通事故,但你一定借过钱。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无论是借方还是贷方都需做好证据留存工作,贷款方需知道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并要求对方提供收据或担保;借款方可以在还款时要求贷方提供收据或保留还款记录。大额借贷尽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转账,小额借贷也尽量在现金交付时留存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民间借贷虽然多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但其种类之多变,套路之繁杂,难以一一叙述,借贷双方还需多加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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